离岸信托新规撕开 中国富豪最后一道财富防线
如果说过去20多年中国房地产黄金时代最大的神话之一,是企业家如何借助土地、资本与金融市场的高速扩张完成财富积累,那么潘石屹与张欣夫妇的故事,无疑具有代表性。
潘石屹出生于甘肃天水。1995年,他与妻子张欣在北京共同创立北京红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2002年3月,公司正式变更、重组为SOHO中国有限公司,随后逐步发展成为中国商业地产领域最具辨识度的品牌之一。

SOHO中国在北京的地标性商业建筑——望京SOHO。(Getty Images)
凭借前卫的建筑设计、鲜明的品牌形象和极具个人色彩的企业家风格,SOHO中国先后开发了SOHO现代城、望京SOHO、外滩SOHO、凌空SOHO等项目,并将“SOHO——Small Office,Home Office,即小型办公室、家庭办公室”的概念带入中国商业地产市场。那是中国房地产高速扩张的年代,也是潘石屹夫妇最为风光的时期。
潘石屹夫妇的财富选择,也可以被视为中国房地产黄金时代一场颇具代表性的“见好就收”。在国内房地产市场仍处于高位时,他们逐步出售部分商业地产、减持相关资产,并尝试整体出售SOHO中国。虽然出售计划最终未能完全按照原定方案完成,但夫妇二人此后逐渐淡出公司日常经营,并将生活和部分投资重心转向美国。
公开报导显示,潘石屹夫妇及其家族近年来在纽约等地拥有多项投资和房地产布局,潘石屹也被媒体报导为长期居住在美国。
如果说房地产是潘石屹创造财富的舞台,那么真正决定这些财富最终归宿的,则是另一套外界长期没有完全看懂的跨境股权与家族信托架构。而如今,这套曾被许多人视为家族财富“避风港”的安排,正面临新的税务审视。
一、从红筹架构到家族信托
2002年前后,为筹备境外上市,SOHO中国搭建了典型的红筹架构。公开资料显示,潘石屹通过Boyce(BVI,即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持有SOHO中国(Cayman,即开曼公司)47.39%的股权;张欣则通过Capevale(BVI)持有另外47.39%的股权。两人合计控制SOHO中国94.78%的股份。
2005年11月,潘石屹将其持有的Boyce全部股份以赠与方式转让给张欣。随后,张欣又将Boyce和Capevale的股权转入专门为信托架构设立的Capevale(Cayman),再将Capevale(Cayman)的全部股份交由汇丰信托担任受托人,建立私人不可撤销信托。
公开资料显示,张欣在这套安排中担任授予人、保护人及全权受益人等重要角色,汇丰信托则担任受托人。
这类架构的核心,是将法律所有权、实际控制权、收益权与家族传承安排分开。从公司登记形式看,潘石屹完成股权转让后不再直接持有SOHO中国;但从家族财富安排看,相关资产并没有真正离开家族,而是被放入更复杂的境外法律结构中。
离岸公司、红筹架构和家族信托本身,并不等于违法或逃税。它们可以用于境外上市、股权管理、家族传承和资产隔离。真正的风险在于,如果这些架构被用于隐瞒实际所有人、转移应税所得或逃避依法应缴税款,就可能从财富管理工具转变为税务风险工具。
二、CRS与数字化征管改变监管环境
过去,中国税收居民将金融资产放在境外,境内税务机关未必能够及时、完整地掌握相关信息。随着共同申报准则(CRS)逐步实施,境外金融账户的信息透明度显著提高。
CRS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推动,要求参与司法管辖区的金融机构识别非居民客户的税收居民身份,并按照规则交换相关金融账户信息。中国首次对外交换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是在2018年9月。
CRS并不是孤立存在的。随着中国境内税收征管数字化不断推进,海外信息、企业数据和税务规则开始形成联动:境外信息帮助税务机关发现资产,境内数据帮助其判断交易和控制关系,税法则为后续征税提供依据。
与此同时,金税工程、金税四期及数字化电子发票等改革,也推动税收监管从过去主要依赖纳税人主动申报,逐步转向数据交叉验证、风险识别和部门信息共享。企业的发票、收入、成本、股权、金融活动以及其它涉税信息,正在形成更加完整的数据链。
因此,过去“公司在中国经营、资产在境外持有、两套信息彼此隔离”的模式,正变得越来越难以维持。真正的变化并不是所谓“系统可以看见每一笔钱”,而是税务机关能够获得更多数据,并从资金来源、法律关系、控制权和实际受益等方面综合判断一项交易。
三、21号公告建立离岸信托征税框架
2026年7月24日,中国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即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公告的核心,是将离岸信托纳入个人所得税征管框架,并对信托设立、存续运营和终止清算三个阶段作出规定。
公告明确,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以及通过离岸信托取得收益,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所得,应依法申报纳税。
所谓“离岸信托”,不仅包括依照境外法律设立的信托,也包括虽然不以信托名义设立、但实质上具有类似信托功能的境外法律安排。
同时,个人通过其他个人或组织转移财产,但该财产实际由其出资、负担或控制的,也可能被认定为该个人取得并装入信托。由此可见,税务判断的重点不再只是文件上写了谁的名字,而是财产究竟由谁出资、谁控制、谁承担风险、谁享受收益。
1、装入信托:可能被视同财产转让
根据21号公告,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应以财产装入时的市场价值,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里的财产不仅包括现金,也包括动产、不动产、股权以及其它具有市场价值的财产。换言之,将股权或房产放入信托,不能简单理解为“只是所有权安排,不构成出售,因此不会产生税负”。
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财产转让所得通常适用20%的税率。但具体税额仍需根据资产原值、装入时的市场价值、合理费用、交易性质及其它相关因素计算,不能仅凭资产规模直接得出结论。
2、信托存续:收益可能按年申报
居民个人离岸信托以及该信托持有、控制或管理的境外实体,在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无论是否已经实际分配,都可能由该居民个人按照“财产转让所得”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年申报纳税。
这项规定改变了过去“收益没有汇回中国,所以没有个人所得”的简单理解。只要符合公告规定,相关收益即使仍留在境外信托或境外公司中,也可能产生中国个人所得税义务。
公告同时规定,已经按照规定就信托收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实际分配时不再重复缴税。不过,“财产转让所得”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不能相互抵减,信托设立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受托人报酬、管理费、法律服务费、投资顾问费等,也不能当然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的抵减项目。
3、信托终止:清算收益仍可能产生税负
信托终止时,居民个人仍可能面临最后一道税务处理。公告规定,居民个人离岸信托终止时,以全部信托财产的清算收益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一个离岸信托的完整生命周期,可能形成三个重要税务节点:装入、存续和终止。过去只关注“资金是否汇回境内”的思维方式,已经无法覆盖全部税务风险。
四、实质控制比公司层数更重要
21号公告特别强调了境外实体和实际控制问题。
公告规定,个人直接或间接合计持有境外实体25%以上的股权、表决权、份额、收益权或类似权益,可能被认定为控制该境外实体。即使没有达到25%,如果在资金、经营、购销、收益分配等方面构成实质控制,也可能适用相关规定。
公告还对缺乏实质经营的境外实体作出界定。例如,相关实体的收入主要来自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或财产转让;雇员人数、注册地址、财务核算等不符合实质经营条件;企业资金被用于支付个人消费或财产性支出;经营决策并非由该组织实际作出等,都可能成为税务判断依据。
这意味着,BVI公司、开曼公司、信托等多层结构,并不必然形成更强的税务隔离。公司层数越多,不代表税务风险越低。如果这些实体没有真实的人员、办公地点、经营活动和决策机制,只是为了持有资产,那么增加一层空壳,可能只是增加一层需要解释的关系。
未来税务判断的重点,可能不再是“有多少层公司”,而是这些公司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否真正承担经营风险,以及最终由谁控制、谁受益。
中国顶级民营企业家的财富,正在从“股权时代”进入“被税务穿透时代”。
五、外国国籍并非“护身符”
张欣拥有美国国籍,因此外界十分关注:外国国籍是否可以避免相关税务责任?
答案不能简单概括为“可以”或“不可以”。21号公告明确,取得外国国籍、境外长期或永久居留权,但主要经济利益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个人,可以被判定为有住所居民个人。
因此,护照并不是判断税收居民身份的唯一因素。更重要的问题包括:资产从哪里取得,谁实际出资,谁掌握控制权,谁享受经济利益,以及个人是否仍然符合中国税收居民的判定条件。
对于具有大量中国境内经营利益、企业股权和资产收益的人而言,即使拥有外国国籍或境外永久居留权,也不能仅凭身份变化便自动切断与中国税法之间的联系。
六、90日过渡期不等于“最后期限”
21号公告还设置了过渡安排。
对于居民个人在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所产生的应缴未缴个人所得税,以及非居民个人在2023年1月1日至公告实施期间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产生的相关税款,需要在公告实施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符合条件的,不加收滞纳金。
对于2026年1月1日前居民个人离岸信托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也需要在公告实施之日起90日内按照规定补申报缴税。
这一安排的本质,是为存量离岸信托持有人提供一次主动整理资料、补申报和补缴税款的机会,而不是所谓“90天内可以转移资产”或“90天后就无法追查”。逾期未缴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税收征管法处理,并可能加收滞纳金;如果构成偷逃税,还可能面临追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对于确实存在缴税困难的纳税人,配套征管规定允许在完成备案后,最长五年分期均匀缴纳税款。
七、潘石屹家族可能补缴多少税
公开资料显示,SOHO中国2007年上市时融资规模约为123亿港元,潘石屹也曾公开提到公司通过首次公开募股融资127亿港元。但这些资金是否全部进入相关家族信托,缺乏足够可靠的公开资料支持。因此,不能据此直接推断潘石屹家族应补缴多少税,更不能简单得出“应缴20亿元”或“50亿元”等结论。
实际税额需要综合计算,包括信托资产的原始成本、装入时间、装入时的市场价值、历年运营收益、资产转让情况、境外已缴税款、纳税人身份以及信托架构中的实际控制关系等。潘石屹家族的案例之所以受到关注,是因为它具有很强的代表性。过去几十年间,许多中国企业家的股权通过BVI、开曼等境外公司持有,再配合家族信托完成财富传承。
结语:离岸信托的黄金时代结束了吗?
更准确的答案是:离岸信托并没有消失,但“离岸信托天然等于免税”的时代正在结束。
从早期红筹架构和境外股权安排,到CRS推动全球金融账户信息交换;从金税工程和数字化税收监管,到2026年21号公告建立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规则,中国对跨境财富的监管逻辑正在发生变化。
过去的典型思路是:中国经营、海外持有、收益不汇回,因此不在中国纳税。如今,这种简单逻辑已经难以成立。只要个人属于相关税收居民,且实际出资、控制或享受境外信托收益,就可能在资产装入、信托存续和终止清算等不同阶段承担个人所得税义务。
因此,离岸信托仍然可以发挥资产隔离、家族治理、继承安排和风险管理等正常功能,但它不再是一座能够让财富与原始经营地彻底隔绝的“避风港”。
对于潘石屹及其他高净值家族而言,未来真正需要重新计算的,是所有权、控制权、受益权与税务责任之间的关系。随着金融信息越来越透明,过去依靠信息不对称建立起来的财富防线,正在一层层被拆除。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