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法律咨询:如何保护未亡配偶的权益

发表:2022年03月28日

读者:我和法国丈夫结婚已十多年。我丈夫同前妻育有两个子女,同我有一个儿子。如果我丈夫先于我去世,其子女将继承一半的遗产份额,并可能让我搬家。请问,在此情况下,如何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利,减少纳税呢?

新桥律师:

在配偶之间除了您提到的法定继承外,还有其他已婚配偶或未婚同居者相互转移财产的方式。通过这些方式,在一方配偶去世后,未亡人可选择继续在原住房内生活。

虽然婚姻已给未亡人带来双重保护(在结婚时选择的财产体制和法定的免税份额),但配偶还可通过办理未亡人赠与(donation au dernier vivant)公证或购买人寿保险来加强未亡配偶的权利。

在一方配偶去世后,法律规定需要对婚姻财产进行清算。双方配偶所拥有的所有资产,即便在支付时双方的出资不等,都应按照各方一半的比例分配。在没有子女的情况下,未亡配偶获得去世者的一半财产。属于去世配偶的另一半财产需要纳税。如果双方育有子女,配偶可选择部分完全产权或全部财产的使用权。若配偶的子女系此前婚姻所生,未亡人只能选择部分产权。

此外,在一方去世后,未亡人可免费在夫妻主要住所居住一年。此后,无论住房属于夫妻双方所有或属于财产继承人所有,未亡配偶可继续在原居所生活,相关费用从继承的遗产中扣除。即便如此,配偶双方仍可签署未亡人赠与公证(donation au dernier vivant),使未亡人获得更多权益。

在一方去世后,未亡人可自由选择以下三项权利之一:

- 部分财产的完全产权(根据子女数量决定,一个子女为二分之一,两个子女为三分之一,三个或更多子女为四分之一);
- 四分之一财产的完全产权和四分之三财产的使用权;
- 所有财产的使用权 。

在重组家庭中,如果前配偶有一个子女,此类赠与也可给予未亡配偶全部财产使用权,即未亡配偶生前可获得所有财产的收益,子女不能要求分配财产。

未签赠与公证者不能享受该权利。配偶还可以同时获得部分财产的使用权和完全产权。

签署未亡人赠与公证书的费用仅为300至400欧元。

此为,配偶双方还可修改婚姻财产体制。虽然这个程序较为复杂,但双方可以直接改变原有的财产关系。而且,改变婚姻财产体制需要双方的一致同意,而未亡人赠与公证可由单方撤销。

如果双方采用法定体制,可以规定一方配偶获得部分特定财产,如住房,或决定增加继承权,如三分之二,四分之三,甚至全额等超过法定限额的分配方式。

如果配偶采用财产分开制,他们可以将该体制弱化,建立部分财产的共有制,如在一方去世后将共同住所作为共有制分配。

无论如何,以上手续需要通过公证人办理。如果子女反对,还需要聘请律师将诉求提交大审法院审理。在变更夫妻财产体制时,双方还可以选择共有财产制(communauté universelle)。

在此体制下,未亡人无需办理任何申报手续便可继承所有遗产,而且无需支付遗产税。其有利之处在于配偶自由支配所有资产,不利之处是子女不能从先去世的配偶那里获得任何遗产,此后只能享受一次13万欧元的减税。

此外,购买以未亡配偶为受益人的人寿保险也是增加其权益的方式。人寿保险是一方或双方配偶生前为对方购买的保险,保险金打入保险公司账户。

人寿保险也可以不注明受益人。这时,当被保险人去世后,第一受益人为配偶,第二受益人是子女,第三受益人为其他遗产继承人。以此方式获得的利息收入在总金额152000欧元之内,受益人完全免交遗产税。超过部分,在购买保险8年后,税收在支付社保分摊金之前降为7.5%。

受益人年满70岁后,超过该数额的收入免交20%的收入税。最后,对于签署同居合同者也可免交人寿保险的遗产税,但他们不是对方的遗产继承人。

为此,一方可将其遗嘱提交公证人备案,该遗嘱的免税额为76988欧元,超出部分需要缴纳遗产税。同居伴侣则没有上述免税额。如果获得遗产,需按60%的税率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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