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的食品及药物安全法 / 中国古人严惩庸医遏制假药

发表:2021年10月24日

假疫苗、毒疫苗事件已成为现在社会的“现代病”,对此,我们从中国古代历史的角度去给大家介绍一下,古代商人如果卖假货或者假药,将会有什么下场。

其实早在五千多年前,华夏一族的领袖就在打假。《淮南子》记载“神农尝百草之滋味,水泉之甘苦,一日而遇七十毒”,神农氏勇敢地用自己做试验,以避免更多人的生命受到威胁,不仅受到千古传颂,还成为统治者与有毒假食品和药品决不妥协的传统。

也是从神农氏开始,历朝历代都在用最严苛的刑罚来鞭笞假货。

(123R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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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始于周朝

周朝是我国古代最早向以次充好、制假售假“宣战”的朝代。

据《礼记•王制第五》记载,周朝对商品交易有明确规定:“用器不中度,不粥(同“鬻”,古意为卖)于市;兵车不中度,不粥于市;布帛精粗不中数、幅度狭不中量,不粥于市;奸色乱正色,不粥于市。”

大意是,百姓日常生活中使用的器皿,如果不合规格就不准出售;兵车如果不合规格,不准出售;织出的布帛,经纬密度如果不合规格、幅宽不合尺寸,不准出售;布帛染色达不到正常颜色标准,不准出售。那些质量不合格、规格不达标的货品都禁止上市。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周朝的规定更为严格:“五谷不时,果实未孰,不粥于市;木不中伐,不粥于市;禽兽鱼鳖不中沙,不粥于市。”

大意是,没有完全成熟的粮食、没有成熟的果实不能拿到市场上卖;没有完全成材的木材,不得砍伐,不得拿到市场上卖;不在狩猎季节和狩猎范围的禽兽鱼鳖等,也不能拿到市场上卖。

周朝严禁未完全成熟果实进入市场,以防止食用之后中毒,拿到市场上去卖也是一种造假行为。

因为当时的医疗水平不足,生病大多都靠食补,也没有什么西医或中西医结合的案例,所以这一规定大概是史上最早的关于食物和药品安全管理的记录。

从记载中可以看出,周朝不仅仅是规范了食品的质量,连数量、品质、颜色、甚至连禽兽鱼鳖的捕猎屠宰、木材的砍伐也都做了规定。可见当时的周朝,在生态文明建设上是非常领先的。

秦汉规定开始明确

秦朝律法效仿大周,要么不罚,要么十分严苛。

举凡庸医害人,若查证属实,依据犯罪程度以“五刑”惩治,即“墨”(脸上刺字)、“劓”(割去鼻子)、“刖”(剁脚)、“宫”(阉割)、“辟”(砍头)。

到了汉朝,社会生产力加大,物质更加丰富,对于打假来讲,政府面临着严峻的考验。政府对食品处理方式规定开始明确。

《二年律令》规定:“诸食脯肉,脯肉毒杀、伤、病人者,亟尽孰(熟)燔其余。其县官脯肉也,亦燔之。当燔弗燔,及吏主者,皆坐脯肉臧(赃),与盗同法。”

大意是,如果肉类因腐坏等因素可能导致中毒的,应尽快焚毁变质食品,否则将处罚肇事者及相关官员。

隋唐法律更加规范

到了隋唐,对于有毒的、假的食品、酒和药品的监管更加规范,相关法律条文也更加细致。

相对秦汉,隋唐的刑罚减轻了很多,但针对制售假药者、贩假酒者等犯罪人士改用“新五刑”惩治:“笞”(一种用荆条或竹片制作的惩罚器具)、“杖”、“徒”(劳动关押)、“流”(流放)、“死”。

“笞”和“杖”很相似,但是笞较短且细,也更加毒辣。用以鞭打犯人脊背、臀部和双腿,用前浸泡在凉水之中,通常一笞下去,即刻皮肉裂开。

唐朝法律根据有毒食物和药品出现的不同情况,规定了各自不同的处罚方法。

《唐律疏议》规定:“脯肉有毒,曾经病人,有余者速焚之,违者杖九十;若故与人食并出卖,令人病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绞;即人自食致死者,从过失杀人法。”

从文献中可以看到,知脯肉有毒,却不马上焚烧销毁的,构成刑事犯罪分为两种情况,处罚各不相同:一是明知脯肉有毒时,食品的所有者应当立刻焚毁所剩变质食品,以去后患,否则杖打九十。二是明知脯肉有毒而不立刻焚毁,致人中毒,需视情节及后果加以刑罚。

唐朝对销售假食品和药品,也曾做过这样的处罚:

第一,销售假食品、药品致人生病者,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第二,销售假食品、药品致人死亡,商家将被判处死刑(绞刑);

第三,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吃了假食品、药品而死亡,商家要按过失杀人罪论处,还要支付一些金钱对受害者家属进行赔偿。

更为先进的是,即便商品没问题,唐朝还有退货的法令。据《唐律疏议》记载,只要消费者在购买时立有合约,买回后三天内发现问题的,都可以找卖方退货;卖方不退的,可以向官府举报,由官府强令卖方退换,并“笞四十”,也就是抽卖方四十鞭子。

宋朝建立商会制度

到了宋朝,我国封建社会经济到达了顶端,商人的花样越来越多,而官府也是见招拆招。

商贩们经营的点心、干果、下酒菜等品种十分丰富,利润空间也大,渐渐地,有人开始弄虚作假,坑害顾客,他们惯用的手法是“鸡塞沙,鹅、羊吹气,鱼肉注水”等。

宋朝除了跟唐朝一样,严厉打击毒假食品、药品外,还比唐朝更高一筹,推出了一项值得当下借鉴的新举措——高度重视发挥行业协会在食品、药品质量管理上的自律作用,这个行业协会不仅协助打击“有毒”食品、药品,而且对食物、药品掺假、以次充好的劣质食物和药品承担责任。

宋朝也因此成为史上最早让商人们成立行业协会的朝代。

北宋规定按行业登记,经营者名单入册,以互相约束和监督。类似于现代的“营业执照”的衙门函件。犯了错,这个是要被收回的,而且永远也不许再申请。

这样,会员便成了“一根绳上的蚂蚱”,一损俱损,一荣俱荣,其实就是“连坐”。若出了问题,整个行业都要进行集中整顿。

食物、药品的质量也由各个行业协会把关,行业协会会长(当时叫“行首”、“行头”、“行老”)是“法定担保人”,负责评定商品成色和价格,倘若出了问题,会长还需要承担责任后果。

元明清 害人庸医会被凌迟

元朝之时,基本沿用宋朝刑罚,蒙古人不信任汉人,因此也几乎不用汉人大夫来诊治。

明清之时,刑罚相对大宋朝来说要残酷得多。朱元璋做了皇帝之后,对贪官污吏和弄虚作假者更是深恶痛绝,不但启用了一些已经废弃许久的酷刑,还经常将人“剥皮揎草”。

在明朝杂记《围炉杂谈》中,便有庸医被“凌迟”者,明朝以酷吏和酷刑而闻名,也正是如此,那些弄虚作假者吓破了胆,不敢造次。

到了清朝,基本上全部沿用了明朝法典,但自顺治一朝起,一些确实残酷的刑罚逐渐废除,直到乾隆年间,大部分严苛的酷刑除了少数之外,基本全部废除。

但针对制假售假者依旧十分严苛,不但要受“杖板”之刑,还要带上大枷或者站在木笼中示众,让百姓看看庸医模样。你敢用假药,如果出现了伤亡,官府会以过失伤人或过失杀人来处理。

清朝曾经就有个案子,说是有个姓张的郎中,开了一家医馆兼卖药。一日张郎中外出,伙计内急,就令学徒看管医馆,适时正好有人求买旋覆代赭汤一剂,学徒便做主卖给他,伙计回来后点检药材,发现学徒误将与代赭石色泽相近的红信石卖给对方。

代赭石具有平肝潜阳,重镇降逆,凉血止血之功效。而红信石含有剧毒,是砒霜的原料。

伙计惊恐万分,只好亲自前去。刚到村口,就听到哭声,才知道为时已晚,买主已经因服此药而死。官府遂因学徒过失杀人将其处死,张某的医馆也因此倒闭。

本次案件中,该学徒不过是无心之失,就为该过失付出生命的代价,人命关天不是虚言,可见官府对于卖假药的处罚之重。

关于疫苗,其实清朝也在使用。有一种说法是顺治死于天花,因此康熙帝对于天花的防治是格外的重视。

康熙即位后,马上下诏征集种痘医师,亲自参加考选。江西的朱纯嘏和陈滢祥二人,最终成为皇家种痘师,不但为皇家子孙种痘,而且亲赴蒙古科尔沁、鄂尔多斯等地种痘,康熙皇帝为此特赐府宅和授官爵予朱纯嘏二人。

不过,到了清朝中叶、鸦片战争前后,便开始出现假疫苗事件。庸医为获得更大收益使用变质或是无效的牛痘疫苗,这种做法遍布全国。由于清政府当时正处于内忧外患期间,不能对此进行有效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