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法律咨询 外国企业准入程序三 居留证的延期与社会保险金的缴纳
居留证需每年进行延期。对于经理人和长期雇员,居留证可无数次延期,每次延期为1年。对于短期派驻雇员,逗留期限是有限的:不论何种情况发生,仅可延期一次,在法逗留时间最多不能超过18个月。对于经理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将签发多年居留证。这方面的立法已经通过,从2006年开始实施。
至于社会保险金的缴纳,中国和法国之间没有签署有关社会保险双边协议,在法国工作的中国公司员工,无论其身份如何(经理、长期雇员、短期雇员),工作时间长短,都必须缴纳社会保险金。短期派驻雇员,无论工作在法国的什么地方,其社会保险金都必须缴纳到斯特拉斯堡的家庭补助金和社会保险金征收联合会(URSSAF)。
相关税收政策:法国的税收制度从传统意义上是为了便于企业投资、区域发展和国际发展而制定的。法国与100多个国家签署了税收协定,并保护外国投资者以避免重复缴纳税金。
• 公司税
法国法律规定企业经营所得税是在扣除了相关支出后的收入基础上征收的,目前实行的标准税率为33.33%。对于特定情况可以享受15%的低税率待遇(股权增益、投资股份或者风险投资机构和专利费收入),从2007年起在经营中实现的股权增益完全免税。小企业(自然人或者符合条件的公司至少直接或间接地持有75%的资本,并且该企业所申报的年营业额低于763万欧元)低于38112欧元的利润可以享受15%的优惠税率待遇,超过该金额部分的利润则按照标准税率征收。另外,在企业利润高于228.9万欧元时还应该多缴纳3.3%的税金。
• 利润汇回本国
在一般情况下,在法国投资的外国企业将利润汇回本国可以采取三种方式:
- 划拨或者分配分支机构或子公司的利润;
- 向外国母公司支付利息和提供财政支持;
- 向外国母公司交纳专利使用费和支付酬金。
在两个国家之间没有签署税收协议的情况下,汇回本国的利润需要代扣的所得税税率是:红利、分支机构的利润和专利使用费用的所得税率为25%,利息的所得税率为15%。
事实上,法国与众多的国家达成的税收协议使得该税率被明显地降低。另外,在欧洲联盟地区,对于欧洲联盟国家母公司设立的分公司和子公司的股息实行少征或不征税原则。
• 增值税(TVA)
法国政府对于商品和服务产品的销售所征收的增值税标准税率为19.6%。但是也规定对于某些特别种类商品和服务产品的销售可以提供优惠的低税率待遇:
- 对于食品和某些农产品的销售可以享受5.5%的税率;
- 对于药品的销售可以享受5.5%或者2.1%的税率;
- 对于书籍、报纸杂志的销售,以及旅馆客房的出租收入,公共交通和一些娱乐演出活动的票务销售收入则可以享受2.1 %的税率。
欧盟国家实行统一的关税制度。在欧盟地区内部,商品和服务产品可以自由流通。即使商品从一个成员国运送到另一个成员国,关税只在进入欧盟地区时收取一次。因此已经进入法国境内的商品如被再次出口到另一欧盟成员国时也可以完全享受到免除第二次缴纳关税或增值税的待遇。
• 地方税(职业税和其它地方税)
职业税是由法国国内的地方政府征收的,每年的征税标准由纳税场所或企业所在的市镇政府确定。征税基数根据企业经营所使用场所的出租价值、以及供企业用于商业活动的固定资产价值的16%为基础来计算得出。最终需交纳的实际税金额为上述两项总和的84%乘上地方政府每年确定的税率。但是职业税的税金总额不得超过企业增值税(根据营业额计算)的3.5%,3.8%或4%。
在其它地方税中,包括由业主负责缴纳的建筑地产税和非建筑地产税,以及由住户(无论是否房东)负责缴纳的居住税。这些税根据所涉及财产在当地的价值来计算,具体征税标准也由地方政府来确定。
• 税收优惠待遇
法国政府对于参与研究与发展项目的公司提供税务优惠待遇。其金额相当于企业在第一年期间所投入的研发经费总额的50%,一年之后的优惠金额为当年研发经费超额部分(与前几年的平均费用相比)的50%。
每个企业每年可以享受的税金优惠待遇的最高额度为800万欧元。对于雇员人数少于250人、年营业额低于4000万欧元,或者总资产不足2700万欧元的中小型高科技企业而言,如果它们将销售收入15%以上的开支用于研究及开发活动,则这些企业可以享受部分免除缴纳社会保险税和地产税的优惠待遇。
此外,一个受欧洲最佳应用实例启发的、针对研究中心的更加简化及可靠的税收系统也已经被法国政府采用。在法国国内的一些地区,地方政府有权宣布对于新设立的企业、扩大规模的企业和遭遇困难的企业可以享受部分地或全部地临时免征职业税的待遇。但是在任何情况下,免征期限均不得超过5年时间。
在某些地区新创建的企业在满足若干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享受临时免征或者递减公司税的待遇。其中第一个24个月的周期内享受完全免征待遇。免征期过后,企业应在随后的第一、第二、第三个12个月周期内分别缴纳四分之一、一半和四分之三的公司税。在36个月的周期内,免征额不得超过22.5万欧元。但是该措施仅适用于新创企业,且其它公司不得持有该企业50%的资本。
法国政府对于公司总部提供特殊的税收优惠待遇。为鼓励跨国公司将欧洲地区总部设在法国,法国政府给予其税收便利,即“总部”型企业可以与法国税务当局谈判,共同拟订应税基数,该应税基数一般为总部日常支出总额的8%。
此外法国政府也对物流供应中心提供特殊税收待遇。但是物流供应中心只能对商品进行储存、保鲜保质、贴标签等业务,不能从事加工业务。这类企业也可以同法国税务当局谈判,共同拟订应税基数,该应税基数一般为相关公司日常开支总额的5%至10%之间,且具体数额还可以与税务部门协商。这一税制既简单,又使得国家的征税收入有所保障。
此外,法国政府对于积压在外国经理人和企业身上的税收重担也作出了大幅度减免的规定。从2004年1月1日开始,从外国派遣到法国工作的外企员工的津贴将不再征收入税,在国外支付的社会保险费用也将从他们在法国的应税收入之中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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