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是否可因个人原因解雇员工
读者问:我是一个企业主,聘用了7名员工。最近有一个新员工经常缺勤,无法胜任工作,造成工作无法正常进行。请问,我是否可以将其解雇?法律在这方面有何规定?
新桥律师答:
根据员工的个人原因作出的解雇决定和解雇不同,它以员工的不良表现,过错和无法胜任工作为理由。进行此种解雇的企业应该提出确切和真实的理由,否则就是滥用解雇权。
首先,任何解雇都不能以性别、宗教、政见、参加罢工、工会活动和种族理由作为依据,否则即被视为对员工的歧视和对员工权利的侵犯。其次,所有因个人原因而进行的解雇都必须说明理由,以可证明的严重事实为依据,而不能以个人印象和主观的判断为准。第三,企业应根据事件的后果和影响作出具体分析,在考虑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员工的实际责任后作出决定。解雇应是不可避免的解决方案。
员工可将企业的解雇决定提交劳资法庭审理。劳资法庭在取证调查后依据各方提出的证据作出判决。在两种方案都可取的情况下,应作出对员工有利的判决。如果法庭裁定解雇缺乏切实和重要理由时,它可撤消解雇决定,判决该员工回原企业工作,并保留其福利待遇。如员工拒绝返回企业,法庭可判决企业向其支付六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但如果员工的工龄不满两年,或企业员工总数不足11人,赔偿金额将根据员工实际遭受的损失而定。因个人理由进行的解雇并不需要证明员工的过错。无法胜任工作,经常缺勤也可成为解除工作合同的理由。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无故缺勤、疏忽大意和工作失误应作为简单过错处理,企业不因以此为理由而解雇员工。
如果企业能够证明员工犯有重大过失(偷窃,贪污等),雇主可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免除部分或全部赔偿责任。对于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混乱的员工,雇主可在不预先通知员工的情况下将其解雇,并无需支付解雇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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