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冤判14年牢狱 张志超申请780万国家赔偿

发表:2020年06月09日
本报综合报导

2006年,不满16岁的中学生张志超被指控奸杀同校女学生,而被判处无期徒刑。今年1月13日,张志超被改判无罪释放。6月1日,张志超的代理律师袁枫已正式提交了申请书,欲向国家赔偿金额达788.9万元。

2005年,临沂市临沭县第二中学分校曾发生一女学生死亡事件。后来经当地公安机关侦查认定,时年未满16岁的高一学生张志超涉嫌强奸及致人死亡。

2006年3月,临沂市中级法院判定张志超犯下强奸罪,而判处无期徒刑;2011年,正在服刑中的张志超在某次与母亲的会面过程中突然开口喊冤;2015年5月27日,《中国青年报》刊载了《迷雾重重的中学生奸杀案》,并报导“张志超案”中的可疑事项。

经过最高法院指令,今年1月13日山东省高级法院再次审理这一起15年前的案件。根据最终宣判显示:张志超被改判无罪。法院则告知他,能够向原审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坐了冤狱的张志超已经31岁了,而他在近日也因为这一起冤案,而选择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法院递交国家赔偿申请书。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张志超还提交了一封亲笔信。张志超在这一封信中写道:“从少年到青年,人生中最宝贵和美好的时间,我全部是在监狱里度过。”张志超表示,如果他没有发生冤案,可能会考入大学,或是学得一门技术,拥有谋生的能力,同时也会组织家庭,过着平凡的生活。

张志超的代理律师袁枫对外表示,张志超因为强奸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导致他的名誉受到严重损害,而其亲属长期饱受精神摧残、邻里闲言闲语的打击,已造成不可弥补的严重后果。其祖父母、外祖母、父亲在他服刑期间相继去世,因此张志超身心所承受的苦难与伤害是无法衡量的,因此理当提高本案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

坐了多年冤狱的张志超申请的788.9万元国家赔偿,包括了精神损害抚慰金600万元,以及5449天的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889440.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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